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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区中小学和职中收费全面实行 “一费制”的通知
广州市番禺区物价局
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文件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
番价费联[2002]7号
   “一 制”





各教办、各中小学校(职中):
   为贯彻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粤价[2002]221号)文的精神,根据广州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我市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标准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2]172号)和《关于我市职业高中收费“一费制”标准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2]175号)文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中小学和职中“一费制”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中小学和职中“一费制”标准:
(一)   各类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
单位:元/学生·学期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普通小学
区一级小学
市一级小学
省一级小学
普通生书杂费
253
278
290
316
借读生书杂费
城区
753
城区
778
城区
790
城区
816
农村
653
农村
678
农村
690
农村
716
(二)   各类初中“一费制”收费标准
单位:元/学生·学期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普通初中
区一级初中
市一级初中
省一级初中
普通生书杂费
400
440
460
500
借读生书杂费
城区
900
城区
940
城区
960
城区
1000
农村
800
农村
840
农村
860
农村
900
(三)   各类普通高中“一费制”收费标准
单位:元/学生·学期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普通高中
区一级高中
市一级高中
省一级高中
普通生学杂费
940
1034
1081
1175
(四)   各类职中“一费制”收费标准
单位:元/学生·学期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工艺美术
高耗专业
幼儿专业
其它
国家级职  中
普通生
1626
1586
1456
1391
省市级职  中
普通生
1575
1535
1410
1347
一  般职  中
普通生
1320
1280
1180
1130
备  注
1、高耗专业指:工科类、烹饪类、无线电通讯设备类等;
2、教材课本费指:课本和配套用练习册。
(五)   职业高中借读生借读费标准
单位:元/学生·学期
学校分类
一般职中
省、市级职中
国家级职中
借读费
1400
1600
1800
二、初中、高中和职中的住宿费:
单位:元/学生·学期
收费项目
公 寓 式
非 公 寓 式
初中
300
150
高中
300
150
职中
300
150
三、高中和职中择校费
单位:元/学生·学期
学 校 类 别
择校费标准
备    注
普通高中
省、市、区级
12000
学生入学时,3年一次缴交
未上等级
9000
职业高
国家、省、市级
12000
一般职中
9000
    四、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由学校酌情减免书(学)杂费,减免人数为在校生的5—10%,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地区比例还可适当提高;农村人均年纯收入1500元以下的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免交书杂费。
 五、根据《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经户口或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凭相关材料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学校就读,免收借读费。
   六、对父母均为驻守海岛、边防的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孤儿;父母长期患病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经区、县级市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照顾入学,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学校入读的普通借读生,免收借读费。
   七、中小学和职中收费实行“一费制”后,学校收取的书杂费或学杂费,只能用于学校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实习实验费以及课本资料费(城镇学校学生练习本)支出,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支出以及上缴给各级政府部门。住宿费只能用于学生宿舍的维修、水电及管理费用的开支。
   八、中小学和职中“一费制”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应及时按有关程序将所缴款项返还学校,由学校在允许开支的范围内安排使用。
   九、学校除按规定收取书杂费(学杂费)和住宿费外,不得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不得违规使用教育收费。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实行“一费制”后,中小学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书杂费(或学杂费)外,不得再收取课本资料费、练习本费、证册费、实习实验费、军训费等。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住宿费、体检费(县城以上的城市学生)、校服费,学生参加军训发生的食宿和服装费以及学校临时组织学生参加的课外活动费不属“一费制”的范围,仍按粤价[2202]231号文的规定管理。
   十一、中小学和职中“一费制”收费,应按规定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十二,本通知未涉及的其它事项,按粤价[2000]231号文和粤价[2001]94号文执行。
   十三、本通知收费标准从2002年秋季入学起执行。
番禺区物价局    番禺区教育局    番禺区财政局